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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修订)
2019-04-04 14:59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及《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高教生(2015)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职责与要求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美育教育和劳动教育。遵循美育特点,弘扬中华美育精神,开展美育教育和体验活动,提高学生审美能力和审美情趣。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指导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增强学生劳动意识,培育学生劳动观念,提升学生劳动能力,激发学生劳动热情。

(三)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四)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五)学生日常事务服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六)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七)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八)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九)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十)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加辅导员培训活动,努力提高学生工作政策水平与业务能力。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及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配备辅导员。每位一线专职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原则上不低于200人。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党务行政秘书)、分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按照人事代理办法选聘一线专职辅导员。

 

第六条  学校从优秀专任老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鼓励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性和政治辨别力,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

(二)具备硕士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使命感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计算机及网络应用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等能力。

(五) 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拔。

专职辅导员的聘任,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统一发布招聘信息、择优录用、培训上岗、分配岗位。兼职辅导员的聘任,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聘任意见并报学工部审核备案。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行政职级“双线”晋升。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或本人所学专业系列【至少需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项目或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一项(篇)】进行,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其职称评定中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在行政职级晋升方面,重视从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且表现突出者中,选拔任用科、处级干部。按照学校处、科级干部职数的总量置一定比例科、处级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根据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进行选聘,鼓励一线专职辅导员长期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条  新选配的辅导员须经岗前培训方可上岗。学校每年选送部分辅导员外出进修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须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  辅导员的岗位津贴标准为其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在此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辅导员工作补贴。学校按全校学生总数3元/生·月的标准设立辅导员工作补贴,每年按十个月计算,其中2元/生按所带学生人数逐月发放,1元由学工部和二级学院结合辅导员入住公寓情况、所带学生情况、工作态度及工作实绩等进行统管分配。每位辅导员补贴数额由二级学院造册,学工部审核后,计财处负责发放,保证辅导员工作补贴专款专用。

第十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工作需要,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通讯补助等,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

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二级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十  新聘具有硕士学位的一线专职辅导员,担任辅导员3年,方可报考博士研究生青年教师若担任兼职辅导员须有至少担任一届学生辅导员(博士教师至少担任两年)的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给予量化加分。组织、人事部门对专职辅导员的调用征求学生工作部和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的意见。

第十  专职辅导员确因工作需要需兼任其他工作时须以辅导员工作为主。兼任工作部门的领导给辅导员安排较长时间且有可能影响辅导员本职工作的工作任务时,须与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研究后,报学工部同意后方可安排作。

第十  学校坚持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相结合,工作过程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工作环节到位与工作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对辅导员进行工作考核。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按照《渭南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终全校职工的考核体系,并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  学校要求学生工作部门要结合辅导员工作实际,可以开展提升辅导员综合素质的系列活动,如辅导员职业能力比赛、辅导员讲课比赛等,对于活动中表现优秀的辅导员,报学校研究准后予以表彰

第十  对工作态度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辅导员,要进行问责。由学工部和二级学院视其责任大小扣除其部分个人工作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发生责任事故的辅导员,除扣除工作补贴外,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限期调离辅导员岗位。①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②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③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④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⑤其它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第十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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