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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日期:2025-06-23来源: 作者:关注:

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独立标准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42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200元。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违规违纪行为;

4.已通过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结合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比率、档次等实际情况分配各二级学院名额和预算。分配名额时,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二级学院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分配各专业(班级)名额和预算。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国家助学金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校国家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 评审程序

1.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专业(班级)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在校综合表现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专业(班级)内予以公示;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专业(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审查,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提出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校计处负责,足额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账户。计划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助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动态。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停止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以及有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校有权收回资助款并给予处分。

第十 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和要求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六章

第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渭师院学202119号)同时废止。

十八 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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