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独立标准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42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2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4.已通过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结合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比率、档次等实际情况分配各二级学院名额和预算。分配名额时,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二级学院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分配各专业(班级)名额和预算。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专业(班级)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在校综合表现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专业(班级)内予以公示;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专业(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审查,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提出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足额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账户。计划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动态调整。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停止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以及有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校有权收回资助款并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和要求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渭师院学〔2021〕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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