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4.已通过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

7.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比率等实际情况分配各二级学院名额。分配名额时,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二级学院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分配各专业(班级)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请材料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学习成绩、在校综合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参评成果须为上一学年所得),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建议名单,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建议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待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学校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计划财务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弄虚作假以及有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校有权收回资助款并给予处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的事迹,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广大学生向获奖者学习,努力成才。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和要求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六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渭师院学〔2021〕18号)同时废止。

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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