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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日期:2021-05-28来源: 作者:关注:

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已通过学校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排名均位于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

7.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比率等实际情况分配名额。

第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结合本学院各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具体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请材料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学习成绩、在校综合表现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建议名单,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将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获奖学生初审建议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将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无误后将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接到教育部批复公告后,由学校计财处负责,通过学生本人银行账户按学期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计财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以及有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校有权收回资助款并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对获奖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要重视对学生的感恩、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渭师院学20145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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