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8:2比例出资设立。旨在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已通过学校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热爱集体;
7.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结合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比率、档次等实际情况分配名额和预算。
第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和预算,结合本学院各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具体分配名额和预算。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请材料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在校综合表现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将确定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提出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且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校计财处负责,通过学生本人银行账户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计财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以及有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校有权收回资助款并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对受助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要重视对学生的感恩、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渭师院学〔2014〕5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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