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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8-03-15来源: 作者:关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渭南师范学院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处理,主要采取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  纪律处分(以下简称“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八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涉嫌犯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因违法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因违法被处以警告、罚款的,或因犯罪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光盘等信息资料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社团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转借学生证、校徽、图书证、饭卡、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二次以上,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或在校内进行棋牌、游戏、视频、直播等娱乐活动,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擅自改变学生宿舍结构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七)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考试时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闭卷考试,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十一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打人致伤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财物价值8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财物价值达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价值8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价值达2000元以上或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购买无牌、无证自行车如确系赃车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贪污或挪用公款、诈骗财物、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商业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8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达8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超过2000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自助服务活动中自收自支,违反财会纪律的,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违反物价政策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不超过8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达800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超过 2000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礼品”“红包”等,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穿着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服饰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活动或为相关行为提供信息服务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实验室、危险品库、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违规乱拉电线,违规使用床头灯、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违规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违规在宿舍或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工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网、QQ、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学校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者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2.在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4.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校学生处备案;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研究,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研究,经学生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学校学生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三)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按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期限,记过、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期限设置处分期限,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可为半年;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处分期限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终止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

(四)学生处分到期后,经个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或学校学生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等原处分审批单位审核、研究,可对原处分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五)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提出处分部门(单位)负责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学生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学生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须为作出处分的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须将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发出满三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归口管理:

(一)有关治安、消防、交通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于保卫处;

(二)有关研究生管理方面的处分,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归口于研究生院;

(三)来校进修、培训人员管理方面的处分,除本条第一款外的,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分别归口于教务处、人事处、继续教育学院等;

(四)有关留学生的处分,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归口于国际交流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专职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按《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在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时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者要视情节予以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其他有关细则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渭师院学〔2016〕68号)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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