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且无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成绩没有进入前5%,但位于本专业前1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分配各二级学院名额。分配名额时,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结合本学院各专业(班级)学生实际情况具体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请材料后,根据学生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参评成果须为上一学年所得),提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建议名单,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建议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提出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待省教育厅上报教育部审批通过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计划财务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弄虚作假以及有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校有权收回资助款并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的事迹,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广大学生向获奖者学习,努力成才。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和要求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渭师院学〔202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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