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学研究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制定勤工助学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劳动酬金发放,并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等。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指派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勤工助学指导教师,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践育人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上岗学生的工作指导、日常考勤和酬金核算,在工作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为学生发展和就业打下良好基础。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三章 校内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为主。
(二)各单位根据教职工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不能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岗位性质需求适当延长。
第九条 岗位工作性质和内容要求。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学生参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学习主业和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与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二)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三)临时岗位是指持续时间不足一个学期的岗位,通过一次或数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寒暑假勤工助学岗位属于临时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申请及审批。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实行申请审批制,坚持按需报岗,严禁虚报、多报。
(二)固定岗位设置以学期为周期,有用人需求的单位须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岗位设置申请,经学生工作处会同人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设立。
(三)临时岗位需由用人单位提前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设立,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四)凡未经过申报而擅自设立岗位的,所需经费自理,并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及管理。
(一)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学生自主申请,用人单位自主招聘,聘用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固定岗位聘用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一名学生只可申请一个岗位。为增强资助育人效果,学校勤工助学实行人员流动制,原则上每学期调整一次上岗人员。临时岗位的聘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三)用人单位须及时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培训与试用等工作。岗位聘用需本着双方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可对拟聘用的学生进行试用,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四)受聘学生原则上不允许中途离职。确因需要离职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后,须在离岗前五个工作日前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离职。无故擅自离岗者,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四章 工作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考核合格的按酬金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期内每月480元(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渭南市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适时调整,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除寒暑假临时岗位外,其它临时岗位月酬金不得超过固定岗位月酬金标准。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从学校计提济困助学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按月发放,由计划财务处及时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签署协议后,可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不得低于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具体酬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人身安全由用人单位负全责,用人单位须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二十条 对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能够切实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学生普遍反映良好的校外用人单位,学校可与其签约共建勤工助学基地。
第二十一条 校外岗位工作性质和内容要求同本办法第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渭师院学〔2014〕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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